據媒體報道,河北的高先生開車時因身體不適,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睡了一覺,第二天下高速時只需40元的高速費需要繳納385元。工作人員稱,車輛在路網內超過24小時、路段內(同一條高速線路)超過12小時,均要繳納“超時費”。
高速方面稱,高速公路上有限時的概念,高速出入口之間里程除以最低限速(60公里/小時)為計算標準,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、打擊偷逃通行費行為,因為駕駛員存在暗地里換卡的情況。
雖然我們也承認有駕駛員偷逃通行費的現象,但我仍然不得不指出,這是對公民進行的“有罪推定”,是霸王條款。
因為在高速公路上出現超時,不僅有駕駛員暗地里換卡以偷逃通行費的情況,也有駕駛員在路上遇到車輛故障進行維修或者道路維修、惡劣天氣封路等從而在高速公路上超時,更有駕駛員因為疲勞在服務站休息、住宿而超時。高速公路方面憑什么認定駕駛員是暗地里換卡偷逃通行費呢?
對此,高速公路方面表示,“車主只要保留好服務區住宿的發票或其他證明,收費站工作人員不會跟駕駛人多收費用。另外行車途中出現故障,也要保留相關的維修記錄”。
可是,有些超時民眾根本就無法舉證。比如說丟失了住宿發票,或者車主是在車上休息;抑或是他車輛出現故障,他自己進行維修,沒有麻煩高速公路的維修站。
從法律角度講,這種“有罪推定”就是屬于“霸王條款”,屬于無效的規定。我以為,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,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。